投诉■◆◆,称在某餐馆消费88元,购买一道名为“现杀现烤,尽享鲜鱼”的烤鱼菜■★◆◆■■,实际却将冷冻保存烤鱼充当新鲜活杀鱼,制菜出售给消费者。投诉人王先生与餐馆方面多次协商★★◆■,希望能给予相应赔偿或退回饭费,均无结果。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餐馆负责人表示★◆★★■:★★■★“这道烤鱼在我们店属于热销菜品,但是每条都现烤的话很费时,此前很多顾客没有耐心去等待,便选择了退单。长此以往,为了提高上菜速度,我们就会在前一天晚上提前处理好烤鱼,连同配菜一起冷藏保存,方便第二天客人点单时★■◆■■,只要简单加热就能上桌,以达到快速上菜◆■。这鱼实际上是新鲜的,属于预制菜,我们没有拿保存已久的冻鱼以次充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餐馆销售烤鱼时隐瞒了烤鱼的新鲜程度,使用隔夜处理的烤鱼预制菜糊弄■★,对消费者隐瞒不报★◆★◆■,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给王先生带来不良的用餐体验■★★★◆,王先生有权要求餐馆进行赔偿◆★。
临海市消保委认为★★★,商家使用“现杀现烤”的宣传用词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同时在消费者购买时也未预先解释说明情况,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在消保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餐馆方面同意退还王先生的饭菜费用,同时表示将及时更换宣传用词◆■■,在顾客购买下单时■★■◆◆■,也会及时提醒并告知烤鱼是否为预制菜品,保障顾客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该餐馆使用★◆■◆★“现杀现烤”的宣传词,实际却使用隔夜处理的烤鱼进行售卖■◆■★,同时对消费者隐瞒不报,属于违法行为◆★★◆★■。